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 根据《山西省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我省在太原、晋中、运城市开展试点的基础上,自2016年起在全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将我省原中学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现结合《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6]29号)精神,就2016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中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评审推荐公开公平公正 本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大同、阳泉、长治、晋城、朔州、忻州、临汾、吕梁8市原中学高级教师按照《山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办法》获得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为中小学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 2016年起,各市、各省直学校(单位)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按照新的《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申报、推荐、评审。其中: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不区分中学和小学岗位,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教师可以申报,由各市、各省直学校(单位)在《山西省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见附件)限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推荐;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中学和小学不同,中学教师须按照中学标准申报,小学教师须按照小学标准申报。 中小学教师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和课堂教学评价,由各市推荐委员会对参评人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后,按全省统一的评价标准条件和分配名额,直接向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各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总数不得超过本通知附件规定名额(原则上每区县推荐1名,无符合条件教师的县空缺名额由所在市统筹使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对山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人社部函[2016]97号),我省2016年度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总数核定为113人。 中小学教师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由各市组织实施答辩(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等环节。各市人社、教育部门要按照《关于2014年度全省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4】119号)附件的有关要求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学校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按属地原则参评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各市推荐委员会对通过答辩(以考代答)和课堂教学评价环节的参评人员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专家委员会推荐本市中小学高级教师参评人选。其中:各市中小学高级教师总淘汰比率不得低于本市申报人数的10%。 各市要坚持把教师师德、教学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点内容,认真评审推荐,真正把大家公认的好教师推选出来。学校教师对当年的教师职称评审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申报评审的各个环节要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严禁非教学人员挪用和挤占学校教师的岗位职数,严禁城镇学校教师挤占农村学校教师岗位职数,任何人不得用违纪违规手段干预学校的正常推荐工作。教育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推荐参评的非一线教师,必须在本单位设置的岗位职数内推荐,接受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对推荐过程的监督。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届时安排人员进行督导。 二、严肃纪律,分级负责,确保师德考核和评审材料真实 中小学正高级和高级教师的推荐、评审要严格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严格职称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精神,严肃推荐评审纪律。各学校要把参评教师的师德师风评价放在首位,凡有违反教师师德规范行为或师德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推荐参评。所有申报参评中小学正高级和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要按照任职资格基本条件的要求,提供详实的原始实证资料,所提供的教案、案例、论文、论著、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经验总结等必须是本人真实的教学成果,能够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和教科研工作成绩。各类证件、获奖荣誉称号、表彰奖励等原始证件,要逐级严格审核把关。中小学校校长是本校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的第一审核人和责任人,如发现并核实参评教师有任何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的,该教师三年内不得申报晋升职称资格评审,同时追究所在学校校长的责任。 三、合理引导,推动交流,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备 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以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核定和职称评审为契机,积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鼓励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但现任教学校岗位职数紧缺的教师,向有岗位职数的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分流,在新任教学校申报、晋升教师职务,并通过定期服务、岗位聘任等有效措施,促进教师的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学校师资队伍均衡协调发展。 城镇学校教师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必须具有交流轮岗经历和一年以上支教经历并附《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城镇教师支教要求按照《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暂行办法》(晋教人[2006]24号)执行。支教学校与受援学校要认真负责,通过严格规范的组织程序出具《山西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登记表》,严禁以非正常途径索取或出具证明。对出具虚假支教证明的受援学校校长以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要实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事项说明 1、从本年度起,取消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作为职称评审必备条件的限制;取消对职称评审中有关成人教育等后取学历的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附加条件。 2、关于聘任时间计算。中小学教师职称聘任时间应从取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后,学校下发聘任文件的聘任时间开始计算。任职资格时间和聘任时间不一致的,不能按照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具体计算如下例:2011年12月31日前聘任的,可按满5年聘期计算;2012年1月1日后聘任的,则不满5年。 3、从事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的,可按“思想品德(少先队活动)”学科申报,且申报人员必须承担教学任务且工作量不低于思想品德课专任教师工作量的三分之二。 4、正高级教师符合推荐申报条件人数不达分配指标的市,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在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时,可适当放宽标准条件中对“教科研工作”的要求。 五、材料接收要求 省教育厅职称办接收评审材料包括:各市评审、推荐总结1份,评审、推荐花名表2份(包括考试[答辩]、讲课未通过人员名单)及申报人员个人评审材料。接收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21日。省直中小学教师申报参评,由主管单位审核岗位职数并经省人社厅批准后,按属地原则将参评教师的所有材料和数据报当地市教育局。 本通知未及事宜,按照我省现行职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山西省2016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名额分市分配表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4.不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的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须有2次以上为优秀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五)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培训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达到规定的要求。 (六)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坚持正常工作。 (七)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八)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各级别职称(职务)标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受聘中学高级教师岗位5年以上。 系统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为人师表;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近10年来获得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1)具有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创造性地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并取得良好效果。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改经验在市级以上推广。 (2)能出色完成本学科、课程各年级的教学(及教学指导)工作,能按照新课改要求和学科特点,为学生(或被指导教师)开设相应的选修课程(中学开设两门以上、小学开设一门以上),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研究性学习和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等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经省高评委确定达到较高水平),能积极开发地方或校本课程,取得较好效果,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参评者须附相关业绩材料)。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任现职期间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每年听评课在40节以上。其中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4,每年听评课在30节以上;副校长须完成专任教师规定教学工作量的1/3,每年听评课在60节以上(附近一个学年的教案或学案)。 (4)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风严谨认真,教学实践经验丰富,教学成绩显著,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85%以上。(教育教学质量评估由所在学校提供,包括德育工作、学科教学质量、班主任工作、学生全面发展等综合情况,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0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0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善于总结推广课改经验,对本学科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本学科的教育教学科研活动,引领并推进本学科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每年听评课在80节以上,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80%以上。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须具有以下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教育或学术正式期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3篇以上(专职教科研人员5篇以上),其中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专职教科研人员至少3篇)。 (2)主编、参编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以在教科书上署名为准),或参加编写省级教材审查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校本教材、教师教学参考用书,本人主持撰写一个章节以上。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参与编写商品性教学资料者不作为晋升职称的论著。 (3)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省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须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过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通过成果鉴定并结题。 (1)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术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2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提供讲座稿),并获得好评。其中校长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在教学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绩或在县域范围产生较大影响。 (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有组织、有计划地指导过3名以上教师,并有专门的指导记录和同行评价,被指导教师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其中至少有2名获得省、市级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称号。具有领导和组织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能力,兼职担任县级以上教研员或兼职承担市级及以上本专业的教学科研学会工作或为市级以上学科中心组成员,能指导其他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优异成绩。 (3)中小学教师须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或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全国模范教师、或全国优秀教师、或山西省特级教师、或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排名第一)、或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活动一等奖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或全国学生运动会个人或团体项目前3名的指导教师(排名第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校长降低1个级别要求。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具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要具有交流轮岗任教经历。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团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5年以上,或承担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竞赛、比赛)等获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或个人获得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师德标兵、楷模、德育工作者)称号;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县域及以上范围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省高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1)教学经验丰富,胜任本学科教学。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连续承担三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6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或开发校本课程,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教学效果优良。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校同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学生评教和教师评议优秀率达到70%以上,是学校和当地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5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5年,或从事专职教科研工作不少于15年。在县(市、区)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含主要参加者)过县级以上研究项目,通过成果鉴定或有项目结题。 (2)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着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3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1篇所教学科专业性文章(2000字左右)。教学案例须经省高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省高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省高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一线教师,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2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4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2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5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县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和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3)小学教师须具有下列称号之一: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模范教师、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优秀班主任、省优秀辅导员、省师德先进个人、省学科带头人、省特级教师、省教学名师、省骨干教师、省教学能手。乡镇以下小学教师可降低级别要求,但不得低于县级。 (4)非一线人员须在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获得县级以上综合表彰或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表彰。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从教以来担任过班主任、学生辅导员或年级组长(主任)等2年以上或担任过课外活动小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等工作3年以上;或所带班级、课外活动小组或个人等获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或在育人工作中有较大创新成果在学校产生很好影响和推动作用,经中评委认可。没有班主任岗位设置的教育事业单位可不作要求。 (1)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中学教师须承担本学科(1-3年级)1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或承担二届以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达不到循环条件的,须承担本学科教学工作4年以上。小学教师须承担小学一至六年级本学科教学工作或按照高、低学段完成本学科两次以上循环教学工作。 (2)任职期间能够根据课程改革需要开设选修课,独立指导学生开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和研究性学习或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 (3)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担任校长、副校长的授课时数分别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4、1/3,承担教学任务的教管、教辅人员的授课时数不少于所任教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1/2,并提供近一学年的规范教案(学案)。农村学校因课程计划、学校规模等原因课时较少的,任教教师应有其他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由学校及上级教育部门出具原因证明)。 (4)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在学校组织的教学质量评估中成绩良好。所教学生对其教学评价良好,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70%以上,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5)专职从事教科研工作的人员,在基层第一线从事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3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科研工作不少于2年。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研究课、观摩课或专题讲座年均不少于6次,其中至少3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开设,对提高县域内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当地教师测评满意率在70%以上。专职从事电教、装备、招生、督导等工作且评聘中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加课题研究、教改实验等活动,主持或参与过校级以上课题研究项目。 (2)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对任职以来发现的本校(地)教育教学中存在问题及其探索过程、解决方法、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产生的作用有独立思考和见解,并形成材料。提供的材料不少于2篇,其中必须有1篇所教学科教学案例。教学案例须经中评委审查达到合格以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须经中评委进行审查评价,确认对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有借签和参考作用。 (3)在乡镇以下农村中小学工作10年以上的教师,任期内学生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高,教育教学业绩感人,深受当地学生和家长爱戴的,可提交1篇未发表但有实际价值的文章,并经市中评委鉴定达到合格以上。 (4)教育事业单位的非一线教师,或破学历条件的中小学二线教师,须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市级学术刊物(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一致的教育教学论文2篇(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不含论文集和增刊以及相关学科各级各类学术会议的交流材料,所发表文章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相关);或有专业论著、译著,正式出版发行且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或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本人撰写在1万字以上,编写的教材在学校及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 (1)在校级以上开展教学研究课、示范课或学科讲座不少于3次;校长在校级及以上范围进行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讲座不少于3次,并至少有1次在县级及以上范围进行,且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课堂教学评价表和学校以上单位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2)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经学校安排,有计划地指导过2名以上教师,被指导教师在教育教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提供能反映指导青年教师过程的原始材料,近两学年的指导小结)。 二、三级教师标准条件由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一)本标准中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从事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二)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三)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和地处农村的高中)以下的学校。按农村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四)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六)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及经验总结、课题研究报告、教改实验报告等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受聘参加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活动课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评价意见。 (七)中小学教师课时工作量以省教育厅有关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1.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民教育序列。 国民教育序列是指纳入国家教育计划的教育系列,其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国民教育系列中高等教育序列是指普通高等全日制毕业生、自学考试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远程教育毕业生等,颁发的文凭都是在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是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 2.2015年以前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其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0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和专业要求。 3.2016年以后参加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4.从2016年起,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及特殊专业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按照“教育管理”专业申报高级教师的人员,须担任校(园)长3年以上。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所担任职务及时间以岗位聘用合同或任职文件为准。 校长正职坚持一线教学工作并完成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也可按一线教师申报。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幼儿园、小学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幼儿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3年以上,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 3.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可按非一线教师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4.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并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国家级: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优秀专家。 省级:省委、省政府授予的省优秀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特级教师以及省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和省基础教研部门授予的教学能手。 省辖市:省辖市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享受省辖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辖市学术技术带头人、省辖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县级:县级党委、政府授予的“优秀专家”、县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县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及县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原则上不予认可。 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 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其它受到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它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表彰的,相应降低一个级别使用。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评委会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校(园)长有关要求学校(幼儿园)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幼儿园)、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等,县区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不予认可,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获得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课、观摩课证书的人员,须提供从教以来获得的相应级别优质课二等奖或以上等次证书。自2016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一律不予认可。 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内容的优质课,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整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录像。 教科研课题指教育科研部门、基础教研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立项、开题报告、课题研究方案、研究过程、中期报告、结题报告等阶段,须附立项报告、研究过程材料、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的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思想应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年度考核结果须提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表》原件。 6.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稿、讲座等资料。 7.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8.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作用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等有关文件材料。 9.“支教、交流”按有关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为准,须提供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0.综合实践、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基础教育业务主管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综合实践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活动。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省人社厅《关于严格职称申报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职字〔201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职称政策公开、申报数额公开、推荐办法公开、申报人业绩条件公开、推荐结果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二)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或延期申报: 1.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当年不得申报。 2.违反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规范教师行为有关禁令的,当年不得申报。 3.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以及支教、交流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的,当年不得申报。 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或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当年及下一年度不得申报。 5.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纪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申报。 6.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客观真实。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有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标准条件自2016年度开始施行,原山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