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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章程

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是一所省属公立全日制完全中学,学制六年(高中三年、初中三年),初中六轨,高中十六轨。校名为: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 英文名称:The Experimental Middle Schoo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第二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西省临汾西赵巷1号。

第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800万元。

第四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山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实施初中义务教育、高中学历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学校业务范围:开展初中学历教育、高中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

第八条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上级主管部门(山西师范大学),根据相关干部选拔要求进行任命。

第十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提名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核。除重大基建项目须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校长履行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示决定,遵循教育法律提高教学质量。

(二)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认真领导和组织开好教工代表大会,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五)全面主持学校的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工作和行政工作。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和相互配合。

第四章 学校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受教一时 奠基终身。

学校的校训:厚德 博学 求是 创新

学校的教风:爱生 敬业 强质。

学校的学风:尊师 诚信 勤学。

办学特色:开展小课题研究,培养学生自主发展的能力。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实行全员育人。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政教处、工会、团委、年级组及班主任组成的德育工作队伍。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的、有措施、有实效。

第十四条 学校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班主任工作,思想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团、队、学生会工作;各种科技、文体、班级活动;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校园文化熏陶;家庭教育;校外教育和社会实践等。

(一)贯彻执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

(二)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加强班集体建设,做好团队工作。

(三)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办好家长学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共同体。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十五条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政教处通过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心理健康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思想政治觉悟。

第十六条 班主任是班级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挥者,担负着协调本班各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十七条 学校依照《国旗法》规定,举行周一升旗仪式。

第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德育评价考核制度。坚持在实践中育人,在实践中严格考核。学生在校德育每月考核一次,期末总评;学生在家考核,每学期由家长考核一次。每学期期末检查各班级德育考核情况。

第五章 学校教学

第十九条  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以“提高教育效率、提高教学质量”为教学原则,以教学科研为先导,优化课堂教学为重点,开发学生创新精神为突破口,引导学生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和学生发展需要的,有利于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的教学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导处、教科处、年级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网络。按年级建立年级组,设年级组长1名,负责本年级的教学管理工作;按学科建立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教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 树立现代教学观、质量观、人才观,遵循教学规律,贯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深入进行教学思想、内容、方法、手段等一系列整体改革。

第二十二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学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常规管理。教务处要建立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期末对年级组长、任课教师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在完成国家课程和地方课程的基础上,开发具有学校特色的校本课程。做到优化学科课程,加强活动课程,完善环境课程。

(二)学校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发行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和经学校教导处审核并报请上级批准的自编教材。

(三)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停课或增减课时课程。

(四)活动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做到定时、定点、定内容、定经费、定指导老师,要严格考勤,期末进行考核,评定等级。每年举办体育节、科技节和艺术节三大系列活动。

(五)利用社会资源,拓宽渠道,加强科技教育,鼓励学生开展小论文、小制作等创造发明活动。

(六)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可持续发展为主旨,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教学,使教的过程真正成为探究的过程。

(七)大力发展电视、录像、计算机等多媒体教学,逐步实现教育技术(硬件技术和软件技术)多样化,以提高教学效率,培养学生兴趣和现代技能。

(八)加强学习方法的指导。抓好预习、上课、复习、作业、小结、课外发展六个基本学习环节,教会学生学习,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第二十三条 教科处是学校教研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

(一)参与教学质量检查和重要的教学规章制度的制订工作。

(二)整理有关教育改革的信息,对学校的教学改革进行调查和评估,为学校领导对教学工作的研究和决策提供信息和理论依据。

(三)组织开展各项教科研专题研究。每学年进行一次全校性的教科研成果的评比和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论文汇编。

(四)组织全校性的教研活动,指导各学科开展教研活动,推动学校教研工作的开展和教研成果的普及。

(五)组织和鼓励教职工参加校内外的各种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研能力。

(六)组织教师读书学习和培训工作。

(七)建立并健全教师业务档案。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四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教师来源于大学分配和招聘渠道,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师德,自觉做到不讲教育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与黄、赌、毒及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学校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鼓励。学校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师。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造成失误和影响的教职工,学校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七章 学 生

第三十三条 按招生有关规定被本校正式录取或正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均可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享受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等以及社会生活指导。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仪器和设备。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二)热爱祖国,忠诚于中国共产党,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付诸行动。

(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才。

(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五)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文明素养。

(六)养成良好的卫生、劳动习惯,自觉维护校园、班级环境。

(七)正确辨别是非、美丑、善恶,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八)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受学校党组织领导,配合党政组织,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品行优良、成绩优秀的学生和为学校赢得荣誉、有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助。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努力创建平安校园,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遵照教育部所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学校后勤

第三十九条 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教育培训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校产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校产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校产清点,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管理。收入管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执行经费的预决算;支出管理应做到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支出制度,做到收支平衡,确保重点,统筹兼顾,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关心师生生活,做好食堂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饮食卫生管理,提高伙食质量。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九章 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要贯彻《卫生工作条例》,每天坚持做好三操,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预防近视、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工作。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每年为教职工体检一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贯彻实施《体育工作条例》,按规范要求上好体育课、体锻课,每天坚持做好课间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保证教师和学生有健康的体魄和充足的精力。

第四十七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要创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香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政教处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校内师生自行车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学校门前不得设有无证摊位和台球,电子游戏机,录相厅等影响学校工作和环境的娱乐场所。门卫加强管理,严禁外来闲杂人员进入校内。

第十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的具体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拨款。

(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

(三)捐赠。

第五十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2.2%。

第五十二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财务每年制定下一年度预算,按预算使用资金,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独立核算、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在银行开立账户后,办理财务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做到帐目清楚,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和执法单位的监督、检查。

(二)学校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合理使用资金,严格财经制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要用于学校的发展。每年向社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三)学校由校长负责分管财务工作,并严格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搞好经费的预决算,保证重点,统筹规划,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四)学校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以及聘请兼课、辅导、外籍教师等开支标准参照当地同类学校制订。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六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 (决策机构) 提出终止动议,并报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 (举办单位、编制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山西省教育厅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修订需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校行政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1日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制定,由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事业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公章): 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