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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心宣传阵地管理制度

校园宣传阵地是学校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工作成果、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维护和保持校园稳定的重要场所和载体,也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营造文明和谐、健康向上的校园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按照“导向正确、内容健康、管理规范、立德树人”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校园宣传阵地的建设与管理,为加快推动学校发展提供良好的宣传文化环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校报、校内出版物、校园广播、电子显示屏、宣传橱窗、公告宣传栏、标语横幅喷绘、活动海报、阅报栏等校园宣传阵地。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处室、各年级、各学生组织。

三、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园网站、微信公众号、校报、宣传橱窗、条幅标语等宣传载体的管理。

第二条 宣传载体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危害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影响民族团结或者有损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思想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民族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条  校园网站管理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内容审核根据《学校宣传工作制度》《学校网站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各组织、社团已建立的宣传载体,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条 各处室、年级在校园内悬挂、张贴和设置宣传横幅、标语、喷绘、海报、橱窗,要严格实行登记审批制度,经部门负责人、校长办公室审批,并严格按照登记审批的要求执行。

第六条 各处室原则上不得在校园公共区域设置固定宣传设施,如确有需要,应与校长办公室商议并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宣传内容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主题突出、用语准确,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八条 宣传文字原则上使用简体中文和规范英文。

第九条 宣传形式要与空间环境协调,保持整洁、规范、美观,不影响交通,不破坏公共设施,不影响校园环境。

第十条 校园广场、主干道、主要场所和主要建筑物等公共区域,原则上只悬挂张贴和设置有关党和国家、省市、学校重大活动及重大纪念日、节庆日等的宣传内容,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覆盖、移动、拆除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 学校开展大型活动,例如:迎新、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校庆等,由活动负责单位提出整体户外宣传方案,报校领导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设施。

第十二条 有赞助单位的活动,由活动负责单位与赞助商商定各事项,并签订合作协议,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进行宣传。活动期间,活动负责单位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若与赞助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了宣传方案的,活动负责单位应事先将宣传方案依照第三条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活动负责单位应在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向校办申报,提前1个工作日开始户外布置,活动结束当天及时拆除。户外宣传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具有特殊意义的宣传内容根据报批时间而定。

第十四条 宣传阵地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各部门、各处室宣传内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宣传内容报校长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宣传阵地的使用和管理,对设置的宣传内容要注意及时维护,对掉落、损坏的宣传内容要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后勤处要加强校园保洁工作,定期对校园公共区域的宣传阵地进行保洁维护;对未经审批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横幅、标语、喷绘、海报等要及时进行清除;对在除张贴栏外的校园公共设施、文化设施和建筑外立面上的乱张贴、乱涂画行为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宣传阵地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追究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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