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营造有利于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良好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宣传工作的有关法律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宣传舆论工作,由校长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宣传舆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校长、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办公室校领导
成员:其他班子成员,办公室负责人
第二章 对外宣传
第四条 对外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校内各部门采写和制作的向校外公开传送的有关学校情况和形象的各种宣传品(如图片、画册、光盘、网页等)。
2.学校内各部门或个人联系或协助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社会新闻单位、出版媒体采写和制作的有关学校情况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含图片、通讯、录音、录像等)。
3.学校内各部门或个人采写和制作的向社会各新闻单位或出版媒体投送的反映学校有关内容的各类新闻、广告作品。
4.学校内各部门向社会各方面推荐或报送的用于公开布设或发送的有关学校情况和形象的介绍材料、展览品或陈列品。
5.学校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
第五条 对外宣传的管理
1.审查。凡向外投递反映学校情况的宣传报道(含网络宣传中由学校管理的新闻宣传)文稿、作品、信息,包括各种体裁的文章、音像宣传品,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向外投递。
2.审查内容。政治观点正确,文章内容属实,数据准确。
3.审查程序。反映全校性重大事件的对外宣传报道,须经校长审阅,由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反映处室、年级的对外宣传,须先经作者所在处室、年级审查同意,签署意见之后,再由校长办公室审定。
4.责任。原则上,文责自负;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主管部门负有领导和监督责任。
第六条 学校重大活动的对外宣传报道,由校长办公室统一邀请新闻单位并具体组织安排,活动主办部门应于活动举办前三天报办公室,并做好活动场所的环境布置,备好新闻通稿和相关材料,协助校长办公室宣传中心做好记者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对内宣传
第七条 对内宣传的主要载体: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校报、广播、黑板报、橱窗、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校报、校园网、微信公众号、橱窗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校长办公室宣传中心主要负责全校性重大活动的拍摄、撰稿与报道。各处室、年级的会议、活动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撰稿,可联系宣传中心配合拍照、摄像。学校重大活动应随时报道,其他新闻宣传要具有时效性,报道时间不迟于第二日。各处室、年级通讯员上报的新闻稿件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须按照新闻稿件发布流程进行审核,由处室、年级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署上作者真实姓名。部分专业性和业务性较强的稿件须组织专业教师或校长办公室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校对,交由校长办公室复核后方可发布,确保稿件的准确和真实性。
第九条 对外请到学校进行的报告会、讲座和论坛等活动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申报、审批备案制度。活动必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同意方可进行,举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全程参与。以学校名义组织上述活动的主管部门是校长办公室;学生组织的上述活动的主管部门是教导处。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活动基本情况,报告、讲座内容等相关材料报送校长办公室。
第十条 校园周边地带和校园内广告宣传统一由校长办公室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园内或学校周边地带设置广告。如工作需要须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在指定的位置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但活动结束后,相关部门应在审批规定的时间内撤除。学校内部团体如学生社团发布公告、通知、海报等,须在张贴栏张贴。
第四章 网络宣传
第十一条 “网络宣传”是指在学校校园网络或其它网络媒体平台上发布校内外新闻、信息、文艺、影像作品,比如但不限于学校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个人美篇账号、抖音账号。凡是以处室、年级名义发布的对外宣传报道,须由相关处室、年级负责人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要确保政治观点正确,文章内容属实。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由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全校重要新闻网络信息的审定和对外发布。办公室宣传中心要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测,会同网络管理中心及有关部门及时删除校园网上的不良信息。
第五章 校外记者接待
第十三条 各类记者来学校采访并宣传学校,统一由校长办公室接待;各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邀请各类记者进校采访。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未经请示和送审稿件的情况下自行联系新闻媒体,造成报道失实、误报或有损学校形象的,应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属学校重要事项和可能对学校稳定与社会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件,未经校领导同意,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接受社会媒体的随机采访。
第六章 宣传建档
第十五条 校报、校园网、微信公众号、广播站、新闻摄影等应建立宣传资料档案。其档案内容,依业务内容确定。宣传档案、图片、视频等资料应定期存档,并由专人负责保管,每学期末交学校档案室统一归档。
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