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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实验中学 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年级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4.实行领导带班、中层和职能处室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6.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外单位或部门借用上街宣传或庆典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工作,  

7.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的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9.定期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用时整改,确保师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