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实施民主治校的主渠道。为充分发挥教代会的重要职能,使教代会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以下若干工作制度。
一、教代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 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
1.组织、主持大会上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2.听取、讨论各部门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3.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4.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方案事宜。
5.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三)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上重要事项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上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四)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1.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方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2.指导各部门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部门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3.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4.及时向党委和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5.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6.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一)教代会与工会和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二)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他公益事业。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德。
5.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6.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部门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部门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镜同意后再行补选。
7.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1)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2)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3)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4)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8、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记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
(一)提案的内容和条件
教职工代表提案的内容仅限于本校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对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生活服务、改革发展、职工福利、两个文明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力求切合我校实际,能客观地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
(二)提案的形成与要求
代表提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提案表。提案内容分两大类:一是关系学校改革与发展、学校管理和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且符合提案内容和条件,可作为提案提出;二是属于对学校其他工作或部门工作所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一般不作提案提出,可作为意见、建议、批评提出。
代表提案的格式提出,一位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不需要附议者,亦不作为提案处理。
(三)提案征集、处理的组织形式
教代会每次发挥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开始进行。征集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印制好表格,召集会议具体部署,讲清大会议题、提案目的、意义和要求,提案的截止日期等事项。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向大会报告。
(四)提案的立案、处理和核实
1.审核:分析收到的提案是否符合要求。主要看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否符合提案条件和技术规范。符合这三点要求的,可视为审核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交换意见后,由提案人收回或修改提案内容后重新提出。
2.立案: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再分析研究哪些可以立案对符合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并由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属代表一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批评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分类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按时答复提案人。凡作为大会议案的,应由大会主席团讨论决定。
3.落实:大会闭会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同学校党政工领导,协商决定立案后的 提案由哪个部门负责落实。将提案表一份移交实施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订实施计划和措施,做到:“定计划、定人员、定进度”,按要求向提案工作委员会反馈落实情况。
4.复审:提案在事实过程中,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进行一次提案处理情况调度,对出路不力或重视不够的部门给予警告。对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落实提案有阻力的,提案工作委员会要调查研究,作出判断,属于条件变化,不能按原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这时要给提案人作出满意的解释。
5.反馈:立案的提案,不论是已落实的还是没有落实的,都要在规定是时间内向代表汇报或张榜公布,并征求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届内所有提案的征集和落实情况均向下届大会提出报告。
四、教职工代表培训制度
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是教代会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内容,学校工会委员会具体负责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教职工代表有义务自觉接受学校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
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的法律、法规。如:《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教师法》、《教育法》、《劳动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
(二)教代会基本知识。如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当好代表等。
(三)教代会制度。如代表提案征集和处理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等。
(四)培训的基本形式和方法。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主要采用以会代调的形式,辅助形式有代表培训班、教代会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问卷测试、怎样当好代表经验交流会等。培训的方式:专题讲座、印发学习手册、讨论会等。
(五)培训的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以学校工会培训为主。全体代表的培训要制度化,每年一次,一般放在教代会召开之前进行。代表培训要点面结合,符合实际有针对性进行,突出实用性,培训时间安排可灵活机动。
五、教代会文书归档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工作也是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及其重要的活动记载,都是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要立卷归档。学校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承担教代会文书归档工作,应参照学校党政系统文书档案立卷归档的规定和要求,建立规范的教代会文书档案,一式两份,一份送学校档案管理部门,一份存学校工会。
(二)教代会有关资料立卷归档范围:
1.教代会代表选举资料,包括代表登记表、代表名册、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特邀和列席代表名单。
2.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审议的主要议案文本。
3.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
4.大会议程、日程表、主持词、开幕词、闭幕词、贺词等。
5.大会的决议、决定等文件及草案。
6.代表提案工作报告 、提案表、提案登记表、统计表、教代会情况报告表。
7.主席团、工作委员会会议和活动的记录、资料等。
8.大会选票、选举结果、总监票人、记票人等有关选举的资料。
9.属于归档范围的其他文件及有关照片、声像等。
10.校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等。
11.教代会文书立卷归档要指定专人负责,专橱存放,并按立卷要求表明卷目及每卷目录,便于查询,有条件时可将重要文书资料输入微机,由软盘存放,要建立教代会档案借阅、查询制度,保存档案的完整性。
六、调查研究制度
学校工会和教代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应进行广泛的专题调查和研究,并及时写出调研报告。
七、交流沟通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教职工代表或教代会各小组组长与学校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改革发展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问题,直接进行交流沟通,以达成共识。
八、教代会报告制度
在召开每次教代会前两周和闭会后两周内,分别向上级工会填报召开教代会预报会和开会情况报告表。
九、教代会评价制度
(一)学校党政对教代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即党政领导在思想认识上、制度建设上及物条件上是否重视并支持教代会工作。
(二)教代会四项职权的落实程度。这是教代会工作评价的重点内容。四项职权是指:对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改革等重大工作的审议建设权;对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例如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原则和方法)及规章制度的审议通过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通过权;对教职工的福利、物质利益的具体工作的审议决定权:对学校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三)教代会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实施程度。这是指教代会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教代会各项工作是否符合要求,会议期间是否充分民主,教代会在开会及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情况如何。
(四)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这是指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各项任务的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