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曾经在他的《大教学论》中明确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戒,他们之所以应受惩戒,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而是为了使他们以后避免再犯错。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也说过:“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的职责。”因此,真正的教育不仅仅只有赏识、表扬、激励,还包括必要的惩戒。那么,到底什么是惩戒呢?它与惩罚、体罚以及变相体罚有何区别呢?在惩戒教育中要注意哪些原则呢?笔者结合自己近十年的管理实践,对其相关问题进行了浅析。
首先,惩戒与惩罚不同,从汉语词义方面来解释,惩戒是由惩和戒组成,惩与戒是目的关系:惩是行为,戒是目的;惩罚是由惩和罚组成,惩与罚是并列关系,都是行为。所以虽然惩戒与惩罚的手段都是相同的,但它们在目的上有显著区别:惩罚是为了罚;惩戒是为了戒。再者,惩戒也不同于体罚和变相体罚,从教育学意义上讲,是指教育机构、教师通过采用一些相对“温和”的手段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戒。它以教育为前提,以惩罚为手段,以不损害学生的身心健康为原则,以不再出现要戒的行为为结果;而体罚是指教师通过罚站、罚跪、打手心、脚踢、下蹲等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身体和心灵伤害的行为;变相体罚是指教师通过罚抄作业、罚劳动、罚钱、辱骂等方式对学生进行身心伤害的行为。由此可见,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虽然都以惩罚为手段,但它们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1)及时性原则。就是不管何时何事遇到何种问题,只要发现就要及时解决,这是一条永恒的法则。班级问题更是如此,学生犯了错误,班主任必须及时处理。其原因在于:第一,学生犯错误后,一般心里都惴惴不安,比较紧张,在等待着老师的处理。这时班主任老师如果及时给予处理容易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相反,如果班主任拖了很长时间再处理,这时学生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记忆就会淡漠,处理也就起不到较好的教育作用了;第二,如果“问题”不能及时被纠正,“事态”不能及时被控制,很可能会进一步蔓延,事情就会变得更糟。(2)公正性原则。就是不管何种学生犯了何种错误,都要按制度处理,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为此,我们应该做到:第一,惩戒要就事论事,不能就人论事。因为我们要惩戒的是学生做错的事,而不是学生本人,要把人和事分离开来。第二,学生犯错要接受惩戒,但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产生偏见,给学生贴上“好学生、坏学生”的标签。总之,对待班里的每一位学生,应一视同仁,切忌偏心。特别是对于那些犯了错误的“后进生”更是要公正。(3)适度性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就是学生犯了错误,班主任不能“量刑”太重,也不能“量刑”太轻。即要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影响以及学生自己的认错态度,给予适度的惩戒;第二,就是惩戒要适度,不能滥用。如果班主任动不动就惩戒学生,久而久之,惩戒就会失去效力,班主任就会丧失威信,班级管理可想而知。(4)差异性原则。就是班主任在实施惩戒教育时,不能仅仅只看到行为后果,还要结合行为动机以及学生的性格特点等方面综合考虑,具体来说,根据行为后果的轻重、行为动机的有无、行为出现的频次以及学生的性格特点等来决定惩戒的方式和力度,做到因事而异,因人而异,否则盲目施戒,搞“一刀切”,很难保证教育效果。(5)层次性原则。就是对于学生的一般性或比较轻微的错误,例如迟到、上课说闲话、看闲书、做闲事等,要以批评教育为主;而针对比较严重的损害班级名誉的错误,例如上网、教室打扑克、打架等,不仅要批评教育,还要写检查公开作检讨,在此基础上,还可以附带让其做好人好事,要求下次考试成绩进步等措施。(6)情感性原则。就是要求班主任在实施惩戒教育时,要发挥情感的作用。即对学生进行惩戒前,一定要沟通并讲清惩戒的根据;惩戒后,还要做好思想工作,多关注多关爱,让其在感动中彻底改正错误。
综上所述,我们不管采取何种形式的惩戒,惩戒永远只是手段,而我们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此手段唤起被教育者的自知,让其彻底改正错误的同时,进而培养其高度的责任感。